首页
政策专栏
媒体新闻
案例分享
安置方案
项目介绍
关于灿聘
中文
|
EN
政策专栏
Policy
省份:
请选择
中国残疾人联合会
北京
天津
上海
重庆
黑龙江
吉林
辽宁
河北
河南
山东
江苏
山西
陕西
甘肃
四川
青海
湖南
湖北
江西
安徽
浙江
福建
广东
广西
贵州
云南
海南
内蒙古
新疆
宁夏
西藏
城市:
请选择
查询
2008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
2015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
2015年《国务院关于加快推进残疾人小康进程的意见》
2016年《“十三五”加快残疾人小康进程规划纲要》
2016年《残疾人就业促进“十三五”实施方案》
2016年《贫困残疾人脱贫攻坚行动计划 (2016-2020年)》
2017年《财政部关于取消、调整部分政府性基金有关政策的通知》
2018年《财政部关于降低部分政府性基金征收标准的通知》
2019年《财政部关于调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政策的公告》
2021年《国务院关于印发“十四五”残疾人保障和发展规划的通知》
2021年《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带头安排残疾人就业办法》
2020年关于印发《上海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上海市调整2023年度社保缴费基数上下限
北京市关于2023年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情况申报审核的通告
1
2
3
4
5
下一页
最后一页
《关于贵州省开展全国残疾人按比例就业情况联网认证暨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工作的通告》
贵州省残联
下载文件
打印
为做好我省2024年残疾人按比例就业情况联网认证“跨省通办”工作,根据《中国残联办公厅关于明确按比例就业情况联网认证“跨省通办”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残联厅函〔2022〕63号)和《省残联 省财政厅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等 七部门关于开展全国残疾人按比例就业情况联网认证暨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工作的通告》(黔残联发〔2023〕6 号)精神,现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申报认证
(一)认证对象:上年度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安排有残疾人就业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事业单位、各类企业和民办非企业单位。
(二)认证时间:每年 3 月 1 日至 10 月 31 日为安置残疾人就业的认证期。
用人单位未在规定时间内完成申报工作的,视为未安置残疾人就业。
(三)认证方式
1.线上认证
用人单位在贵州政务服务网(http://zwfw.guizhou.gov.cn)进行注册、登录后,在搜索栏中输入“全国残疾人按比例就业情况 联网认证”,找到办理事项后选择相应的地区点击“在线申请”,按要求如实填写用人单位自身情况和安置残疾人就业情况。
2.线下认证
(1)各县(市、区)残联指定的认证地点进行申请办理(线上办理或政务窗口有异常情况时办理地点)。
(2)各县(市、区)政务服务中心综合受理窗口申请办理。
(3)线下认证需提供纸制资料:
①上年度单位每月职工工资花名册;
②有效期内的残疾职工《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1 至 8 级)原件及复印件;
③单位与残疾职工签订的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合同期在 1 年以上);
④用人单位为残疾职工缴纳社保、医保的清单(需加盖部门章或电子印章);
⑤申报资料真实性承诺书(附件 1)。
⑥残疾职工个人银行工资流水(需有该银行章或电子印章)
二、申报征收
(一)征收对象:未安置残疾人就业或安置残疾人就业未达 到在职职工总数 1.5%比例的用人单位。
(二)征缴时间:保障金征缴期为每年 5 月 1 日至 9 月 30 日。
(三)征收机关: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县级主管税务机关。
(四)缴纳方式:用人单位可以通过网上申报缴税系统或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办理保障金缴纳事宜。
1.网上申报流程:缴费单位登录国家税务总局贵州省电子税务局(https://etax.guizhou.chinatax.gov.cn/xxmh/html/index.html) -填写《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申报表》-系统自动带出“应安排残疾人就业比例”和“上年实际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信息,如缴费单位检查带出的申报数据与实际不相符,需携带复核资料,到主管税务机关所在地残联进行信息复核并修改,经复核后再次登录 国家税务总局贵州省电子税务局进行申报缴纳。
2.办税服务厅现场申报流程:
用人单位填报《贵州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缴费申报表》(一式两份)提交主管税务机关→主管税务机关结合申报系统信息进行核对。信息一致,受理申报;信息核对不一致,当场告知用人单位持复核资料到所在地残联进行信息复核并修改,再返回主管税务机关重新申报缴纳。
三、其他事项
其他未尽事宜请参考
《
省残联 省财政厅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等七部门关于开展全国残疾人按比例就业情况 联网认证暨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工作的通告
》(
黔残联发〔2023〕6 号
)和
《贵州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实施办法》(黔财非税〔2016〕57号)。
专注残障人士的就业和雇佣服务
《关于贵州省开展全国残疾人按比例就业情况联网认证暨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工作的通告》
贵州省残联
为做好我省2024年残疾人按比例就业情况联网认证“跨省通办”工作,根据《中国残联办公厅关于明确按比例就业情况联网认证“跨省通办”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残联厅函〔2022〕63号)和《省残联 省财政厅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等 七部门关于开展全国残疾人按比例就业情况联网认证暨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工作的通告》(黔残联发〔2023〕6 号)精神,现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申报认证
(一)认证对象:上年度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安排有残疾人就业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事业单位、各类企业和民办非企业单位。
(二)认证时间:每年 3 月 1 日至 10 月 31 日为安置残疾人就业的认证期。
用人单位未在规定时间内完成申报工作的,视为未安置残疾人就业。
(三)认证方式
1.线上认证
用人单位在贵州政务服务网(http://zwfw.guizhou.gov.cn)进行注册、登录后,在搜索栏中输入“全国残疾人按比例就业情况 联网认证”,找到办理事项后选择相应的地区点击“在线申请”,按要求如实填写用人单位自身情况和安置残疾人就业情况。
2.线下认证
(1)各县(市、区)残联指定的认证地点进行申请办理(线上办理或政务窗口有异常情况时办理地点)。
(2)各县(市、区)政务服务中心综合受理窗口申请办理。
(3)线下认证需提供纸制资料:
①上年度单位每月职工工资花名册;
②有效期内的残疾职工《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1 至 8 级)原件及复印件;
③单位与残疾职工签订的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合同期在 1 年以上);
④用人单位为残疾职工缴纳社保、医保的清单(需加盖部门章或电子印章);
⑤申报资料真实性承诺书(附件 1)。
⑥残疾职工个人银行工资流水(需有该银行章或电子印章)
二、申报征收
(一)征收对象:未安置残疾人就业或安置残疾人就业未达 到在职职工总数 1.5%比例的用人单位。
(二)征缴时间:保障金征缴期为每年 5 月 1 日至 9 月 30 日。
(三)征收机关: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县级主管税务机关。
(四)缴纳方式:用人单位可以通过网上申报缴税系统或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办理保障金缴纳事宜。
1.网上申报流程:缴费单位登录国家税务总局贵州省电子税务局(https://etax.guizhou.chinatax.gov.cn/xxmh/html/index.html) -填写《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申报表》-系统自动带出“应安排残疾人就业比例”和“上年实际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信息,如缴费单位检查带出的申报数据与实际不相符,需携带复核资料,到主管税务机关所在地残联进行信息复核并修改,经复核后再次登录 国家税务总局贵州省电子税务局进行申报缴纳。
2.办税服务厅现场申报流程:
用人单位填报《贵州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缴费申报表》(一式两份)提交主管税务机关→主管税务机关结合申报系统信息进行核对。信息一致,受理申报;信息核对不一致,当场告知用人单位持复核资料到所在地残联进行信息复核并修改,再返回主管税务机关重新申报缴纳。
三、其他事项
其他未尽事宜请参考
《
省残联 省财政厅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等七部门关于开展全国残疾人按比例就业情况 联网认证暨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工作的通告
》(
黔残联发〔2023〕6 号
)和
《贵州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实施办法》(黔财非税〔2016〕5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