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3月1日至2024年10月31日。未在规定时限申报年审的用人单位,均视为未安排残疾人就业。
上年度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民办非企业单位(以下简称用人单位)。
用人单位登录重庆市“渝快办”政务服务平台(网址:https://zwykb.cq.gov.cn/),在搜索栏输入“全国残疾人按比例就业情况联网认证”(仅输入关键词“全国残疾人”也可查询),选择税务登记地所在的区县(自治县)残联,依次点击“在线办理”“去登录”和“法人登录”自助办理。
用人单位携带本单位营业执照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书复印件;单位法人、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上年度安置就业的残疾人证件、劳动合同;申报资料真实性承诺书等有关材料到税务登记地所在区县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残疾人按比例就业审核“跨省通办”窗口进行申报(工作日:上午9:00—12:00 下午14:00—17:30)。
1.用人单位所安排就业的残疾人须持有有效《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或持《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1至8级);
2.用人单位将残疾人录用为在编人员或依法与就业年龄段内的残疾人签订1年以上(含1年)劳动合同(服务协议),用人单位依法以劳务派遣方式接受残疾人在本单位就业的,经劳务派遣单位和用人单位协商一致的,可计入用人单位安置比例并实行动态监控;
3.用人单位为残疾人职工实际支付的工资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4.用人单位为残疾人职工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
1.《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
2.《残疾人就业条例》
3.《关于完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制度更好促进残疾人就业的总体方案》(发改价格规〔2019〕2015号)
4.《关于印发〈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税〔2015〕72号)
5.《重庆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实施办法》(渝财综〔2016〕58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