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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2024年江苏省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情况联网认证(审核)工作的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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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用人单位:

     根据《中国残联办公厅关于明确按比例就业联网认证“跨省通办”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残联厅函〔2022〕63号)、《江苏省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办法》(江苏省政府令172号)和《江苏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实施办法》(苏财综〔2017〕2号)等文件精神,现将开展2024年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情况联网认证(审核)工作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审核对象

     本省行政区域内2023年度已安排残疾人就业的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社会服务机构(以下简称“用人单位”)。



二、审核时间

    2024年3月1日—2024年10月31日。



三、审核方式

  (一)联网审核(全程网办)

    登录(http://www.jszwfw.gov.cn/)江苏省政务服务网,搜索“全国残疾人按比例就业情况联网认证”事项,选择所属辖区,点击在线办理进行操作(首次办理需在江苏省政务服务网进行法人注册)。

  (二)窗口审核(现场办理)

    需现场办理的用人单位可携带申报材料到所属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进行现场申报审核。



四、审核材料

     用人单位办理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联网认证审核,应提供以下材料,并对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一)加盖用人单位公章的《申报材料真实性承诺书》;

    (二)残疾人职工身份证、《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1-8级)或《中华人民共和国伤残人民警察证》(1-8级);

    (三)用人单位与残疾人职工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在编人员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四)上年度用人单位按月通过金融机构向残疾人职工支付的工资或个税申报证明;

    (五)上年度用人单位按月为残疾人职工购买社会保险的有效凭证;

    (六)若残疾人为劳务派遣人员,还需提供劳务派遣协议;

    (七)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认为必要的其他材料。

     以上材料,通过联网审核并且由系统自动审核通过的事项无需提交,无法由系统自动审核通过的事项需上传原件扫描件;通过窗口审核,需查验原件并留存复印件(加盖用人单位公章)。



五、相关说明

    (一)用人单位将残疾人录用为在编人员或者依法与就业年龄段内的残疾人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且残疾人实际在岗,实际支付的工资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方可计入用人单位所安排的残疾人就业人数。

    (二)用人单位安排1名持有残疾人证(一级至二级)或者残疾军人证、伤残人民警察证(一级至三级)人员就业的,按照安排2名残疾人就业计算。

    (三)用人单位依法以劳务派遣方式接受残疾人在本单位就业的,派遣单位和接受单位在审核前要协商一致,将残疾人人数计入其中一方的实际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和在职职工人数,不得重复计算。

    (四)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不低于本单位在职职工总数的百分之一点五的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达不到规定比例的,应当依法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六、注意事项

     请各用人单位及时进行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联网认证审核,未安排残疾人就业的用人单位不参加审核认证,逾期未按时认证审核的用人单位,视为未安排残疾人就业。

     用人单位可向各级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见附件)咨询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审核认证相关事宜。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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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2024年江苏省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情况联网认证(审核)工作的通告》

各用人单位:

     根据《中国残联办公厅关于明确按比例就业联网认证“跨省通办”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残联厅函〔2022〕63号)、《江苏省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办法》(江苏省政府令172号)和《江苏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实施办法》(苏财综〔2017〕2号)等文件精神,现将开展2024年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情况联网认证(审核)工作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审核对象

     本省行政区域内2023年度已安排残疾人就业的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社会服务机构(以下简称“用人单位”)。



二、审核时间

    2024年3月1日—2024年10月31日。



三、审核方式

  (一)联网审核(全程网办)

    登录(http://www.jszwfw.gov.cn/)江苏省政务服务网,搜索“全国残疾人按比例就业情况联网认证”事项,选择所属辖区,点击在线办理进行操作(首次办理需在江苏省政务服务网进行法人注册)。

  (二)窗口审核(现场办理)

    需现场办理的用人单位可携带申报材料到所属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进行现场申报审核。



四、审核材料

     用人单位办理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联网认证审核,应提供以下材料,并对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一)加盖用人单位公章的《申报材料真实性承诺书》;

    (二)残疾人职工身份证、《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1-8级)或《中华人民共和国伤残人民警察证》(1-8级);

    (三)用人单位与残疾人职工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在编人员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四)上年度用人单位按月通过金融机构向残疾人职工支付的工资或个税申报证明;

    (五)上年度用人单位按月为残疾人职工购买社会保险的有效凭证;

    (六)若残疾人为劳务派遣人员,还需提供劳务派遣协议;

    (七)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认为必要的其他材料。

     以上材料,通过联网审核并且由系统自动审核通过的事项无需提交,无法由系统自动审核通过的事项需上传原件扫描件;通过窗口审核,需查验原件并留存复印件(加盖用人单位公章)。



五、相关说明

    (一)用人单位将残疾人录用为在编人员或者依法与就业年龄段内的残疾人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且残疾人实际在岗,实际支付的工资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方可计入用人单位所安排的残疾人就业人数。

    (二)用人单位安排1名持有残疾人证(一级至二级)或者残疾军人证、伤残人民警察证(一级至三级)人员就业的,按照安排2名残疾人就业计算。

    (三)用人单位依法以劳务派遣方式接受残疾人在本单位就业的,派遣单位和接受单位在审核前要协商一致,将残疾人人数计入其中一方的实际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和在职职工人数,不得重复计算。

    (四)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不低于本单位在职职工总数的百分之一点五的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达不到规定比例的,应当依法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六、注意事项

     请各用人单位及时进行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联网认证审核,未安排残疾人就业的用人单位不参加审核认证,逾期未按时认证审核的用人单位,视为未安排残疾人就业。

     用人单位可向各级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见附件)咨询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审核认证相关事宜。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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