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专栏Policy

《关于上海市2024年残疾人按比例就业情况网上申报的通知》

上海残联

  下载文件 打印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政务服务“跨省通办”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0〕35号)、《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财税〔2015〕72号)、《关于做好全国残疾人按比例就业情况联网认证“跨省通办”有关工作的通知》(残联发〔2021〕16号)、《中国残联办公厅关于明确按比例就业联网认证“跨省通办”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残联厅函〔2022〕63号)、《关于延续实施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公告2023年第8号)、《关于印发〈上海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沪财发〔2020〕9号)、《关于延长〈上海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实施办法〉有效期的通知》(沪财发〔2023〕6号)文件精神,现就上海市2024年残疾人按比例就业情况网上申报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对象

实行当年安排就业、次年申报认定的原则。申报对象为本市辖区范围内,2023年度(2023年1月-12月)安排残疾人就业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民办非企业单位(以下简称用人单位)。



(二)申报时间

用人单位应在2024年8月9日至2024年10月31日期间申报本单位2023年度残疾人就业情况,2024年11月1日零时起关闭申报系统,逾期则无法申报,视为未安排残疾人就业。


(三)申报须知

1.申报流程见《全程网办操作指南》(附件1)

2.完成2023年度残疾人按比例就业情况网上申报后,用人单位应继续进入“残保金征缴‘一件事’”,根据系统引导,确认残保金应缴费额,缴纳残保金或申请超比例奖励。

3.如用人单位需要招录残疾职工,可登录“上海一网通办”平台,进入“残疾人用工需求登记”事项进行信息填报并提交,或与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进行联系。

4.申报中,用人单位对残疾职工个人信息有异议,按异议类型上传材料(附件2)。


(四)咨询电话:


微信图片_20240819141609.png

点击查看大图


(五)重要提示

申报中,用人单位需上传残疾职工的合同电子版(推荐上传PDF文件),具体操作见《全程网办操作指南》(附件1)。


《关于上海市2024年残疾人按比例就业情况网上申报的通知》

上海残联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政务服务“跨省通办”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0〕35号)、《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财税〔2015〕72号)、《关于做好全国残疾人按比例就业情况联网认证“跨省通办”有关工作的通知》(残联发〔2021〕16号)、《中国残联办公厅关于明确按比例就业联网认证“跨省通办”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残联厅函〔2022〕63号)、《关于延续实施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公告2023年第8号)、《关于印发〈上海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沪财发〔2020〕9号)、《关于延长〈上海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实施办法〉有效期的通知》(沪财发〔2023〕6号)文件精神,现就上海市2024年残疾人按比例就业情况网上申报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对象

实行当年安排就业、次年申报认定的原则。申报对象为本市辖区范围内,2023年度(2023年1月-12月)安排残疾人就业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民办非企业单位(以下简称用人单位)。



(二)申报时间

用人单位应在2024年8月9日至2024年10月31日期间申报本单位2023年度残疾人就业情况,2024年11月1日零时起关闭申报系统,逾期则无法申报,视为未安排残疾人就业。


(三)申报须知

1.申报流程见《全程网办操作指南》(附件1)

2.完成2023年度残疾人按比例就业情况网上申报后,用人单位应继续进入“残保金征缴‘一件事’”,根据系统引导,确认残保金应缴费额,缴纳残保金或申请超比例奖励。

3.如用人单位需要招录残疾职工,可登录“上海一网通办”平台,进入“残疾人用工需求登记”事项进行信息填报并提交,或与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进行联系。

4.申报中,用人单位对残疾职工个人信息有异议,按异议类型上传材料(附件2)。


(四)咨询电话:


微信图片_20240819141609.png

点击查看大图


(五)重要提示

申报中,用人单位需上传残疾职工的合同电子版(推荐上传PDF文件),具体操作见《全程网办操作指南》(附件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