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务院印发的《“十四五”残疾人保障和发展规划》、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促进残疾人就业三年行动方案(2022-2024年)》(以下简称《行动方案》)和市政府办公厅印发的《上海市残疾人事业发展“十四五”规划...
查看详情>本办法有效期自2020年9月1日起至2023年8月31日止,2020年1月1日至2020年8月31日期间本市残保金征收使用管理相关政策参照本办法执行。
查看详情>积极发挥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在事前事中事后全流程服务的作用,鼓励企业、残疾人职工、就业服务机构签订三方协议。大力推广雇主责任险、残疾人意外伤害保险等保险,保费由企业和残疾人合理分担,消除企业和残疾人后顾之忧。
查看详情>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标准上限,按照当地社会平均工资2倍执行。当地社会平均工资按照所在地城镇非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和城镇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加权计算。
查看详情>推动财政部门在一般公共预算中加大对残疾人就业的投入,保障各项支出,特别是要提高对安排残疾人就业单位的直接奖补比例,通过这一方式降低用人单位用工成本,调动其安置残疾人就业的积极性。
查看详情>自2018年4月1日起,将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标准上限,由当地社会平均工资的3倍降低至2倍。其中,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平均工资未超过当地社会平均工资2倍(含)的,按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计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超过当地社会平均工资2倍的,按当地社会平均工资2倍计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查看详情>扩大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免征范围。将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免征范围,由自工商注册登记之日起3年内,在职职工总数20人(含)以下小微企业,调整为在职职工总数30人(含)以下的企业。
查看详情>关于残疾人工资、待遇的提示
致已入职的残疾人朋友:
1、经旗县残联和灿聘公司推荐给用人单位正式录用的残疾人,工资金额在劳动合同中均有明确标示,工资卡及密码应由本人妥善保管,任何机构和个人不会以任何名义收缴、扣留残疾人的工资卡;
2、残疾人在就业过程中产生的培训费、体检费、保险费、福利费等一切费用均由用人单位承担,任何机构或个人不会向残疾人以任何名义收取费用。
如果您遇到以上问题,请及时与我们联络,电话:400-111-5191
履行社会责任;
降低企业成本;
工资收入,提高生活水平;
在职培训,提升就业技能;
自食其力,树立生活信心;
拓宽视野,融入回归社会;
残疾人就业政策宣导;
候选人通知报名筛选;
面试、培训提供场地安排;
保障就业权益,调解用工纠纷;
政策咨询与解读;
岗位开发,制定安置方案;
残疾员工面试、培训、体检、入职、商业保险;
残疾职工管理,节假日员工福利安排;
残保金申报、劳动争议处理;
优化安置方案,保障残疾职工二次就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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